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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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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在国内和国外还没有统一通用的定义,不同国家对其的称谓也不一样。


  1、物流园区最早出现在日本东京,又称物流团地。日本从1965年起在规划城市发展的时候,政府从城市整体利益出发,为解决城市功能紊乱,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减轻产业对环境压力,保持产业凝聚力,顺应物流业发展趋势,实现货畅其流,在郊区或城乡边缘带主要交通干道附近专辟用地,确定了若干集约运输、仓储、市场、信息、管理功能的物流团地,通过逐步配套完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大型物流(配送) 中心在此聚集,使其获得规模效益,对于整合市场、实现降低物流成本经营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减轻大型配送中心在市中心分布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成为支撑日本现代经济的基础产业。


  2、在欧洲,物流园区被称之为货运村(a freight village)。货运村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所有有关商品运输、物流和配送的活动,包括国际和国内运输,通过各种经营者(OPERATOR)实现。这些经营者可能是建在那里的建筑和设施(仓库、拆货中心,存货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等)的拥有者或租赁者。同时,为了遵守自由竞争的规则,一个货运村必须允许所有与上面陈述的业务活动关系密切的企业进入。一个货运村也必须具备所有公共设施以实现上面提及的所有运作。如果可能,它也应当包括对员工和使用者的设备的公共服务。为了鼓励商品搬运的多式联运,必须通过更适宜的多样性的运输模式 (陆路,铁路,深海/深水港,内河,空运服务于一个货运村)。最后,一个货运村必须通过一个单一的主体经营(RUN),或者公共的或者私有的,这一点是必须的。


  这个定义是由一个称为“欧洲平台”的机构在1992年9月18日制定的,这个定义明确了这样几个内容:


  (1)在货运村内实现运输、物流和配送等所有业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范围;


  (2)经营者是物流及相关设施的拥有者和租赁者—所有者及经营者;


  (3)企业进入遵守自由竞争的原则—市场规则;


  (4)货运村必须具备所有的公共设施—基本或基础设施;


  (5)多样性的运输模式—多样化的运输方式;


  (6)一个单一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


  3、在国内,第一个物流园区是深圳平湖物流基地,始建于1998年12月1日,第一次提出物流基地这个概念,叫做“建设物流事业基础的一个特定区域”,它的特征有三:一是综合集约性;二是独立专业性;三是公共公益性。物流基地即从事专业物流产业、具有公共公益特性的相对集中的独立区域。(在物流术语国标2001中,对“物流产业”、“物流行业”、“物流园区”等概念没有作出定义。)